(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民委员会与陶美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民委员会,陶美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佩军。委托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贤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美芳。原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星村委会)诉被告陶美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分别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星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玥玮,被告陶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星村委会诉称,2008年1月1日、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书》,被告向原告承租了原告土地3.10亩。2008年1月1日,约定的租金为每年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4,800元,被告仅支付2008年的租赁费24,800元。2011年1月1日的《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赁费为每年27,900元,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租赁费没有支付过。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租赁费133,300元。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33,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陶美芳辩称,认可欠付原告租赁费133,300元,愿意支付。1995年至1999年,被告的丈夫在系争土地上经营村办企业,经营所得全部上缴了大星村。之后,村办企业倒闭后,机器被村里卖了,被告的丈夫将厂房改建,改建的钱是被告的丈夫出的。被告丈夫去世后,1999年至2003年,被告将厂房出租,获取租金收益。2004年至2007年,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租金,但是被告是原村办企业的经营人,系争土地应当交由被告出租。但是,2003年至2007年,原告将土地租给他人,导致该段时间被告无法获取租金收益。2007年,原告将系争土地上的厂房出售给被告,但是原告不配合办理厂房改制手续,故之后的租金被告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系争土地系原告所有。系争土地上建有上海浦东大星织布厂厂房。2007年6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厂房转让协议》。厂房转让协议载明,上海浦东大星织布厂厂房产权属甲方,甲方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意将上海浦东大星织布厂厂房按评估价格转让给乙方;2008年起由乙方自行处置厂房,并与甲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按时交纳土地使用费。2008年,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大星村三队的土地3.10亩(以下简称系争土地)出租给乙方,租赁费为每年24,800元;租赁费实行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1月1日前付款;租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0年底,双方续签了《租赁合同书》,租赁费调整为每年27,900元,租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仅支付了2008年的租金24,800元,之后的租金没有支付过。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厂房转让协议》、《租赁合同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租赁费133,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系争土地系原告所有,2004年至2007年期间,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被告主张的2004年至2007年期间的纠纷并非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辩称原告不配合其办理厂房改制手续,与本案租赁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美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民委员会欠付的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土地租赁费133,300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被告陶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立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