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革与白耀东、刘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革,白耀东,刘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427号原告何革。委托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耀东。被告刘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革与被告白耀东、刘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何革负担。审判员 毕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正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