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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革与白耀东、刘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革,白耀东,刘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427号原告何革。委托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耀东。被告刘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革与被告白耀东、刘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何革负担。审判员 毕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正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