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欲与被告张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