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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某、张贤涛、张贤静、张顶祯与被执行人曾林军、李远征、柳江县鑫冠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燕娟,张贤涛,张静玲,张顶祯,曾林军,李远征,柳江县鑫冠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叶燕娟。申请执行人张贤涛。法定代理人叶燕娟,即上述申请执行人叶燕娟,系张贤涛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张静玲。申请执行人张顶祯。被执行人曾林军。被执行人李远征。被执行人柳江县鑫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路358号。法定代表人谭紫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张贤涛、张贤静、张顶祯与被执行人曾林军、李远征、柳江县鑫冠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诉讼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林军已将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元全部交至本院,并交纳了50元执行费。本院亦将该1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为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诉讼费承担的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成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