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辉与被告乔领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辉,乔领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249-1号原告王忠辉,男。被告乔领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辉与被告乔领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查封被告乔领岩所有、坐落于某办某小区XXX号、面积为73.0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第X**号的房屋;并提供原告王忠辉所有、坐落于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为56.8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第XXX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乔领岩所有、坐落于某办某小区XXX号、面积为73.0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第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王忠辉所有、坐落于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为56.8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第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房屋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思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