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赵超、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赵超,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安定路华泰世纪华城综合楼一层。负责人张莉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超,女。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惠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赵超、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1930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民字第006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赵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1660元、手续费6510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费77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清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咸渭证经字第1930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民字第006号执行证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0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