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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5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项兵与张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兵,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197号申请执行人项兵,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张斌,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461号项兵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另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兵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地产涉他人权益,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4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