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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沈阳丽纹制漆有限公司与东港市柏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丽纹制漆有限公司,东港市柏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丽纹制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文。被执行人东港市柏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洪。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601元,诉讼费3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拍卖,并由另案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经本院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5618.21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