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杨向辉、杨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杨向辉,杨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地址扶风县城新区南大街座西。负责人董同社,任行长。被执行人杨向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军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向辉、杨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向辉、杨军虎偿还本金28000元及利息4367.16元,并承担诉讼费285元及执行费260元,以上共计32912.16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共计32912.16元(2014年12月23日交纳案件款20000元,2015年3月9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2912.16元)。申请人分两次将案件款32912.16元全部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