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长康与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蔡某某,男,193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华喜,该乡政府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康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长康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良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