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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夏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曾甲,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程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郑子哲、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宅基地纠纷与李某乙、李某丙(又名李某丁)夫妇发生争吵,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锛镢将李某丙头部、面部、胳膊砍伤,致其右颌面部至上唇部有一不规则创口长8㎝,左颞枕部有一长8㎝的创口,上颌牙齿冠断,下颌牙齿缺如,下颌骨骨折,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李某丙的面部损伤涉及面容毁损,待病情平稳后可申请补充鉴定。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李某丙用木棍打我没打住,我才用锛镢打的她,后来几个人打我自己。辩护人程军的意见是,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李某丙与被告人李某某长期存在矛盾,加之宅基纠纷所致,李某丙丈夫李某乙先打被告人,李某丙又用棍敲打被告未遂,被告人处于自我防卫才造成李某丙轻伤。李某丙有一定过错,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对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因家庭、邻居纠纷引发,李某某起先没有伤害李某丙的故意,其顺手拿起锛镢,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小。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认罪,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李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丙牙齿损伤为轻伤一级,面部瘢痕为轻伤二级,下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张口困难Ⅰ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26日商丘惠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丙构成九级伤残。李某丙另提起了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作案用的锛镢一把。2、书证。(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等内容。(2)受案登记表,2014年10月26日17时43分李某乙电话报警称,其妻李某丙被李某某用锛镢砍伤。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李某丙的伤情照片4张。3、鉴定意见。2014年10月30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丙面部、左颞枕部创口、上颌牙齿冠折、下颌牙齿缺如、下颌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待病情平稳后可申请补充鉴定。2015年3月16日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丙牙齿损伤为轻伤一级,面部瘢痕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26日商丘惠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丙构成九级伤残。4、李某戊的证言。李某某和李某丁是堂兄妹关系,两家的宅基地挨边,整天吵架,吵架时李某丁的丈夫李某乙就在村吆喊,说他六个月的小孩被尧战媳妇抱走卖了。2014年10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和老伴李远书在家拾掇玉米棒子,尧战从西边跑着过来,李某丁在后面撵。跑到俺家门外面,李某丁拿个棍打尧战,尧战拿起俺家的镢头跟她打起来,拿着镢头乱甩,甩到李某丁脸上。这时李某丁的弟弟李某己到了,和李某丁一起把尧战摁倒地上。李某丁的舅舅到后用脚踩住尧战的脖子不让他动,李某乙到地方后李某丁的舅舅把尧战交给李某乙摁住。我发现李某丁的脸上都是血,有人驮着她看伤去了,派出所的赶到后把尧战拉走。5、李某庚的证言。10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和俺妻子回家时,看见李某丁、李某乙、李某己及李某乙的舅舅都在俺院里,李某丁把李某某压在下面,李某某手里拿着一把镢头,李某丁用手夺镢头,李某丁的衣服上都是血。李某己过来拉李某丁,用脚踢李某某。我让李某己给他姐去看伤,李某己就把李某丁拉到一边。李某乙的舅上来用脚踩住李某某的脖子,两只手夺住李某某手里拿着的镢头,李某乙及其父母上来打骂李某某,我就去劝,过一会李某乙的舅把脚拿开了,有人把李某某拿的镢头夺下来给俺妻子了,李某乙又上去用脚踩住李某某的脖子。有人报了警,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把李某某带走了。6、李某辛的证言。10月26日下午6点多钟,我听说李某某和李某乙家生气就过去了,走到李某庚家,看见一个人正用脚踩住李某某的脖子,手里拿着镢头,我就让他起来,并告诉他派出所的一会就到。我去时就听说尧战用镢头把李某丁砍了,是在李某庚家砍的。我看到按尧战的地上有血,听说李某丁被李某某砍的很重,已经送医院了。7、李某己的证言。10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去找俺堂兄弟李某某说说俺两家宅基地的事,在本村李发营家门口我和李某某正说着话,我二姐李某丁过来了,她和李某某吵起来,俺姐夫李某乙也过来,他们吵得更激烈了。过十几分钟,李某某说去找李某庚说说宅基地的事,我和李某丁、李某乙在后边跟着。走到往东拐弯路口处,他们又吵起来,李某乙和李某某互相推对方一下,然后李某某快步往东走,李某丁紧跟着,我劝李某乙不让他去,李某乙往他家走了。过二分钟,我听到东边李某庚的妻子在她家院里吆喊,就跑过去,看到李某丁满脸、身上都是血,她压住李某某,两个人都躺在地上,我就喊打120救人。接着李某乙的家人都过来了,没再发生打架,有人一直摁住李某某。我看李某丁的伤情严重,把她带到路口处,回家骑辆电动车驮着她去医院,路上碰到派出所的车,派出所的人把俺们送到120救护车上。李某丁的右嘴角、后脑勺、后背、胳膊都有伤,是李某某用镢头砍的。8、李某乙的证言。10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听到有人吵架就出去看,在李发营家门口李某某正和俺妻子李某丙争吵,李某己也在那,他们争吵宅基地的事,又说起俺小孩被抱走的事。我们吵了十几分钟,李某某说去找李某庚说宅基地的事,他就往南走,我们在后边跟着,直到往东拐的路口,我和李某某吵起来,他打我一巴掌,我就回家拿东西打架,李某丙就撵李某某。我到家拿个镢头去找李某某,快到李某庚家时,俺舅刘某某抱住我说:“咱不用打李某某,他把李某丁打伤了。”我看到在李某庚家堂屋门前面,李某丙和李某某都倒在地上,两个人满身都是血,还在夺锛镢,李某己就把李某丙弄走了。刘某某就摁住了李某某,李某某手里还拿着锛镢,我进到院里继续摁住李某某,直到派出所的人到。9、刘某某的证言。10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看见李某乙、李某丁和李某某吵架,就去劝李某乙,我和李某乙、李某丁往南去,李某某在后边跟过来,说是一起找证人。来到丁字路口,他们三人又吵起来,李某某打李某乙一巴掌往东跑了,李某乙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追赶,被我抱住,李某丁就去追赶李某某。过一会东面来个男子对我们说李某丁被李某某用镢头砍伤了,我和李某乙就往东跑,来到李某丁被砍伤的地方,看见李某丁和一个男子按着李某某,李某某躺在地上,手里拿着锛镢,李某丁满脸、满身都是血,嘴被砍伤。李某乙就去打李某某,我把他推到一边,让他快点带李某丁看病,抓紧时间打120。我上去按着李某某,李某乙在一边看着,我用脚按着李某某的胸口,两手夺掉手里的锛镢。过一会我有点想呕吐,让李某乙继续按着李某某,一会派出所人来了。10、刘某甲的证言。10月26日五六点钟,在李某庚家我看到俺儿媳妇李某丁头上、脸上都是血躺在地上,李某己用手摁住李某某,李某某在地上手里拿着锛镢,我就去夺,他用脚踢住我的腿了,我没有夺下锛镢。李某己喊赶紧打救护车,他先用电瓶车把李某丁驮走,我弟弟刘某某踩住李某某不让动,我就回家了。11、李某子的证言。我赶到李某庚家时,见到俺儿媳妇李某丁已躺在地上,全身都是血,李某己在一旁扶着她,李某某也躺在地上,刘某某摁住他没让他跑掉,旁边地上有一把带血的锛镢。12、李某丑证明看见李某乙的舅踩着李某某,怕他跑了。1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4年10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弟弟李某己和李某某在李发营家门口争吵宅基地的事,我就过去与李某某吵起来,一会我丈夫李某乙也过来了,又说起俺小孩被抱走的事,吵得更激烈了。后来李某某说去找李某庚说宅基地的事,李某某在前面走,我和李某乙在后面跟,边走边吵,在往东拐的路口处李某某和李某乙停下吵,李某某打李某乙一巴掌就往东跑,我在后面撵。到李某庚家堂屋门前,李某某拿起锛镢就砍我,我想跑还没有起来,李某某又一下砍到我后脑勺,又往我右胳膊砍一下,接着往我后背砍一下,又往我左胳膊砍一下。李某某砍过我五下后想跑,我上去把他扑倒在地。这时我弟弟李某己过来了,他看我伤的严重让我走,我说得让人摁住李某某别让他跑了。李某己一吆喊,俺家人都过来了,我让俺舅刘某某过来摁住李某某。李某己用电动车驮着我去医院,路上碰到警车,我坐上警车后就不清楚了。1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10月26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在本村李发营家玩,俺堂弟李某己来找说俺两家宅基地的事,一会我说咱去找中间人李某庚,因为十几年前是经他处理的。我们正说着,李某乙和李某丁两口子过来就和我争吵,吵了半个多小时,我就去李某庚家,我在前面走,李某丁和李某乙在后面不停地吵骂。走到往东拐的路口,我停下论理,李某乙上去往我脸上打一巴掌,我跑着去李某庚家,李某丁在后面撵。到李某庚家,李某丁弄个木棍就往我头上打,我一闪没有打住,顺手掂起李某庚家堂屋门西旁的一把锛镢,扬起砍李某丁,往她身上乱砍几下。李某丁往我身上一扑,把我压倒在地,她趴在我身上。李某乙过来后把李某丁拉到一边,我手里一直拿着锛镢,李某乙的舅过来踩住我的脖子不让我动,后来他说难受,李某乙又踩住我的脖子恐怕我跑掉。公安人员过来把我带走了。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四处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被害人李某丙用木棍没打住被告人的情况下,被告人用锛镢连砍李某丙几下,致其多处受伤,因此对辩护人被害人有重大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穆全宏审判员  姬 瑛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