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戴华材、丘建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戴华材,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戴华材,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建华,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戴华材、丘建华(2014)汀执审字第6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丘建华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40888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尚余为人民币6585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