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姜萍与刚军、姜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刚军,姜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姜萍,女。被执行人:刚军,女。被执行人:姜爽,女。申请执行人姜萍与被执行人刚军、姜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庄民小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8583.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95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刚军、姜爽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刚军在某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