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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林与山东省曹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王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曹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马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加凯(特别授权),山东桂林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曹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普连集镇程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桂鲁,经理。被告:王明法。原告马林与被告山东省曹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王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省曹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王明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二被告逾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2014年8月10日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借原告款10万元的事实。二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为行政机关出具,本院予以采信。2号证据,符合有效证据构成要件,在被告没有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结合证据分析,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8月10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马林现金壹拾万元(¥100000.00元),王明法,王桂鲁,2014年8月10日。该借据加盖有山东省曹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山东省曹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王明法借原告马林现金10万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省曹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王明法偿还原告马林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红玲审 判 员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王洪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