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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邹志诚与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诚,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邹志诚,男。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秋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诚诉被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