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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柯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覃思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