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柯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覃思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