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尼勇、叶华宣与尼战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勇,叶华宣,尼战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尼勇,男。原告叶华宣,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尼战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尼勇、叶华宣与被告尼战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尼勇、叶华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勇、叶华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尼勇、叶华宣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