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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尼勇、叶华宣与尼战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勇,叶华宣,尼战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尼勇,男。原告叶华宣,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尼战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尼勇、叶华宣与被告尼战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尼勇、叶华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勇、叶华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尼勇、叶华宣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