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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执字第0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苏和巴特尔.乌干其其格裁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和巴特尔·乌干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0524-1号被执行人苏和巴特尔·乌干其其格(SUKHBAATARUUGANTSETSEG)。被执行人苏和巴特尔·乌干其其格(SUKHBAATARUUGANTSETSEG)因犯走私毒品罪,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1)二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苏和巴特尔·乌干其其格(SUKHBAATARUUGANTSETSEG)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和巴特尔·乌干其其格(SUKHBAATARUUGANTSETSEG)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9月23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和巴特尔·乌干其其格(SUKHBAATARUUGANTSETSEG)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二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余德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