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可元与胡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88号原告:陈可元,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聂祝芬,系陈可元之妻。被告:胡宝,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可元诉被告胡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