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二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玲玲与罗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罗丛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1087号原告李玲玲。被告罗丛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玲与被告罗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玲以找不到被告罗丛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丛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玲撤回对被告罗丛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4000元,由原告李玲玲���担。审 判 长 廖淑娴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