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务工,住台州市椒江区。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从台州市黄岩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将快递结算单送至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的上海杰晔贸易有限公司的张某处。被告人李某因缺钱花费,谎称由其代为转交快递费,先后三次从张某处骗取快递费人民币15500元、12000元、15000元。事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还给圆通公司赃款人民币158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的工资单,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的赃款,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并归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屠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