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固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陈某,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任某甲,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陈某诉称:我和任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乙。由于我们相处时间较短,没有感情,经常吵打,没有办法在一起继续生活,故起诉要求判令我和任某甲离婚,婚生子任某乙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任某甲在庭审中辩称:1、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2、如果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3、如果判决离婚,请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为婚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陈某就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如下:1、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陈某的身份信息;2、婚姻登记证明1页,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任某甲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任某甲就自己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的证据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1页,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共4页及出生证明1页,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信息。陈某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根据陈某、任某甲的举证质证、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陈某、任某甲提供的以上证据,对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以上对陈某、任某甲提供证据的分析评判、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陈某和任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乙。本院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