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申请执行王伟、陈芳、孙晓东、程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01013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王伟,陈芳,孙晓东,程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陈芳。被执行人:孙晓东,无业。被执行人:程小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2800000元、罚息210308元,律师费8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元15562、执行费32503.8元,总计314337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陈芳、孙晓东、程小萍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14337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啸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