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安元与韩卫东、韩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元,韩卫东,韩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马安元。被执行人韩卫东。被执行人韩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韩卫东、韩素平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卫东、韩素平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