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字第78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