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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诉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顾以宝与海盐金马水泥制品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以宝,海盐金马水泥制品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顾以宝,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盐金马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镇兴隆村*组。负责人张马琴。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顾以宝诉被申请人海盐金马水泥制品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顾以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海盐金马水泥制品厂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重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海盐金马水泥制品厂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姬永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