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蔺金宁与上诉人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蔺金宁,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蔺金宁,女,汉族,1965年5月9日生,某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在基,女,汉族,1936年11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龚拥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号。法定代表人季国忠,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陶伟,男,汉族,1985年8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程高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蔺金宁与上诉人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4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金宁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蔺金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蔺金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