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增朝与贾海朋、范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增朝,贾海朋,范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增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海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建英。上诉人贾增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4)行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增朝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增朝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增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贾增朝减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英审 判 员 赵 勇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