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艳与沈云霞、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沈云霞,徐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00931号原告朱艳。委托代理人赵卓美。委托代理人张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云霞。被告徐浩。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冬梅、汤海荣,海门市天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与被告沈云霞、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6元,由原告朱艳负担。审 判 长 钱德华审 判 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施慕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