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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唐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秦光明与张福全、王振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明,张福全,王振宝,张铭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唐民初字第23号原告秦光明。被告张福全。被告王振宝。被告张铭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杜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克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