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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王必县、周燕萍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王必县,周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周乾文(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303100059),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必县,宁海县城关创新模具厂业主,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周燕萍,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必县、周燕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必县、周燕萍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2692355.2元。但被执行人王必县、周燕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必县开设的宁海县城关创新模具厂有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檀树头路模具城22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07979;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04第0039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必县开设的宁海县城关创新模具厂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檀树头路模具城22幢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陆  虎审判员 林  晓  奎审判员 葛  昊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颖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