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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生,全南县XX局职工,住全南县城厢镇新全路。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生,待业。住址同上。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 判 长  龚丽丽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