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生,全南县XX局职工,住全南县城厢镇新全路。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生,待业。住址同上。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 判 长 龚丽丽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