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虹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鸿凯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鸿凯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虹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兴虹桥工业园区上同路。法定代表人张作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姝婷、刘怡含,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鸿凯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山路1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鸿凯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轼代理审判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胥昌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