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沈涛与上海浦东禾川粮油经营有限公司、杨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涛,杨敏,上海浦东禾川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748号申请执行人沈涛,男,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杨敏,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浦东禾川粮油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敏,经理。申请执行人沈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敏、上海浦东禾川粮油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敏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不能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敏、上海浦东禾川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