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行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詹以堃、檀银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詹以堃,檀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詹以堃,男,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檀银武,男,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詹以堃、檀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8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檀银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