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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极成与宋照徴、王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极成,宋照徴,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周极成,男,1964年9月17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照徴,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会,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周极成与被执行人宋照徴、王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极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宋照徴、王会给付各项赔偿款共计64965.8元、案件受理费1424元、鉴定费711元、邮寄费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