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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云诉上海呈远鼎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上海呈远鼎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呈远鼎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厚元,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云与被上诉人上海呈远鼎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六项,改判张云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张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请求,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云撤回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上诉人张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振军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