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法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明华、王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华,王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法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三街40号。法定代表人吕玉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成章,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明华。被告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华、王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