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松伟与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松伟,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松伟。委托代理人臧明华(高松伟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民。委托代理人付桂荣,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建民。上诉人高松伟与被上诉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松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藏明华,被上诉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桂荣、金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