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灼奎与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灼奎,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0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灼奎,委托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宜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任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南贲,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才静,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南贲,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才静,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灼奎与被申请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灼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谢 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