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武晓平与景文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平,景文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61号原告:武晓平,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凤翔小区2排5号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文元,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樊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晓平诉告景文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