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武晓平与景文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平,景文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61号原告:武晓平,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凤翔小区2排5号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文元,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樊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晓平诉告景文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