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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戚卓伟与沈迪水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卓伟,沈迪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戚卓伟。被告:沈迪水。委托代理人:王培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卓伟与被告沈迪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卓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迪水所有的价值10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戚卓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沈迪水的银行存款10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晓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