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与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聪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玉兰花园6-105号。负责人邹明享,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松,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聪。被执行人陈臣。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与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聪、陈臣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聪、陈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49083元(其中当金250万元及当金利息、综合费50万元、案件诉讼费16518元、执行费325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