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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刘某。被告葛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