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阳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克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克顺,李希忠,王龙伟,程绍刚,李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克顺,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王家村。被执行人:李希忠,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谭家村。被执行人:王龙伟,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邵家村被执行人:程绍刚,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邵家村被执行人:李克君,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邵家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