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初中文化,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生,小学文化,子长县人,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袁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惠蓉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