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广高与被告樊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高,樊道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姚广高,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樊道泉,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高与被告樊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广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继新陪审员 刘振英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