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小玲与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玲,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19号原告徐小玲,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龙洞湾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2022-6。法定代表人郭彬,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初云鄂,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玲与被告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小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小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