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但汉强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但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但某(自报名),汉族,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合川区。2005年6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9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7年3月3日至2009年3月2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容国胜,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但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但某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但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海刑初字第31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烈生审 判 员 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区志滨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