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