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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